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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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阅卷是保障辩护权的积极表态
白峰

  7月21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坚成了全省使用电子阅卷系统的第一人。这个电子阅卷系统是由绍兴县检察院自主研发的。在电子阅卷室里,律师只要出示相关证件,检察官会向专用电脑内输入特定的编号和密码,打开电子阅卷系统,鼠标一点,律师申请查看的案卷材料就会出现在电脑上,需要摘录的部分可以直接打印,而申请之外的其他材料则处于加密状态(7月24日《浙江法制报》)。
  这项新技术、新措施,显然是适应新律师法要求而产生的。
  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实施。业界普遍认为,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进而使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对于阅卷权,该法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样的规定在以前的律师法里是没有的。
  但是,此前律师界对这一条能否落到实处,又普遍比较担忧。因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其中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是否会成为检察院继续“拒绝”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依据呢?
  现在,有检察院自主研发了方便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系统并主动启用,这本身就是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正面表态。于律师而言,电子阅卷避免了传统阅卷形式中,由于检察官站在旁边“陪伴”、限定阅卷时间而弄得阅卷律师非常紧张最后不得不整卷复印的情况。于检察院而言,电子阅卷既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阅卷效率,又有利于安全地保存案卷。这实在是一项好处颇多的“发明”。
  当然,也有人对这个电子阅卷系统的实效存在一些疑虑,比如,有的律师担心电子阅卷有可能导致阅卷内容不全面。笔者以为,这是电子阅卷系统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制度跟进等后续措施加以完善的方面,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其本质的积极性。
  因为,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说到底还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这既符合法治的要求,也符合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眼下,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律师和侦查机关之间调查取证能力的差距又客观存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主动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并加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才显得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希望这样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做出的努力和探索越来越多,那么我们离法治也会越来越近。